懷孕後,你需要做產前檢查。你不能一天到晚問所有關於產前檢查的問題。一般來説,整個孕期大約需要十次產前檢查。對於正常工作的女性朋友,需要找公司做產前檢查。其實,產檢假既不是病假,也不是事假,而是女職工懷孕期間的合法勞動權益。應該以考勤天數記錄,員工的勞動工資應該正常發放。它不應該被當作病假或事假。那麼懷孕產檢勞動法如何規定?懷孕產檢要開證明嗎?
一、懷孕產檢勞動法如何規定?
懷孕是指從懷孕到分娩的一段時間,通常為280天。懷孕期間,為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母親的健康,我國制定了嚴格的孕前檢查休假制度。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第六條第三款,即《特別規定》第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,孕婦在工作期間接受產前檢查。所需時間視為工作時間。特別條款還明確規定,懷孕期間無法適應原工作的婦女,可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,給予適當減肥或者安排其他適應性強的工作。對7個月以上的孕婦,用人單位不得增加社會工作學習時間問題或者可以安排夜班勞動。即對於女職工的產前檢查,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工作時間視為其正常工作時間。
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,產檢既不是病假,也不是病休。懷孕期間是女性的合法勞動權,應該計入出勤時間,正常支付工資。不能用病假或事假來處理。因此,女性勞動者在遇到此類情況時,應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1.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接受產前檢查的,算作工作時間。產檢一般為98天,特殊情況可以延長。各地產檢規定不同,以當地規定為準。
2.根據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第六條的規定,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,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,降低其勞動能力或者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。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,用人企業單位不得延長工作學習時間問題或者可以安排夜班勞動,並應當在管理工作時間內安排具有一定的休息時間。孕婦在工作時間內接受產前檢查,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。
3.該法第七條規定,女職工能夠享受98天產檢,其中包括產前教育可以進行休假15天;難產的,增加產檢15天;多胞胎的,每多生一個國家嬰兒,產檢增加15天。女職工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,享有15天產前檢查的權利;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,享有42天產前檢查的權利。
二、懷孕產檢要開證明嗎?
產檢是否開具證明沒有法律規定,不同公司和地區的處理方式也不一樣。有的公司要求提供每次產檢的預約時間複印件,即產檢預約單,或者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等。總之,每個人去產檢都會留下各種信息。有個説法總比沒有好。
三、產檢的次數有規定嗎?
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產檢的次數。《女職工勞動環境保護自己特別規定》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學習時間可以進行產前檢查,所需時間計入工作發展時間。因此,沒有統一規定的次數和天數,但按照這種做法,只要是正常和必要的,應包括在勞動時間。不能算作病假、事假、產檢、曠工等。產檢按照醫囑執行。只要我們醫生認為有必要檢查,就必須檢查,用人企業單位人員應當及時給予學生相關便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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